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兽药经营行为,保障动物及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日前发布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三个畜牧规章。我市将从即日起做好法规宣传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出台的三个畜牧规章。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3月1日起施行,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场所与设施、机构与人员、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及其规章制度、售后服务等均做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要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检疫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了检疫申报制度、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检疫监督处理等管理办法,完善了《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款,使检疫和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从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超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并要求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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