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11部,涉及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手段薄弱、多头执法等问题,一些地方畜牧兽医部门,特别是基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仍不强,部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
近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畜牧兽医执法工作。
早在2008年,农业部就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今年又一次出台文件,可见国家对于畜牧综合执法的重视。
当前我国畜牧业发展方式处于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强畜牧兽医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牧,是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北京、湖北等地已通过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将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等畜牧兽医处罚职能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加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牌子,在合理整合力量的基础上,建立专职的执法队伍,实现了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了法定职责的履行。在我们省的临朐县去年在原动物卫生监督所、饲料所和药监所的基础上,成立了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内设动物卫生监督科、兽药与饲料监察科、种畜禽监督科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科4个科室。这些地方的做法给畜牧综合执法的推进提供了有益借鉴。
未来几年,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是畜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畜牧部门完善职能、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需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抓好专业执法队伍、整合畜牧兽医执法力量、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建立联动监管机制、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等方面做出重要尝试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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