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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近日,《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今后政府将对为养殖户(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山东省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生猪业健康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养殖户(场)生猪贷款提供信用担保,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我省建立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制度。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是指政府对为养殖户(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生猪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的风险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贷款,是指养殖户(场)为满足生猪饲养、良种繁育、饲料、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生产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注册的担保公司: (一)截至2007年8月31日,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2007年8月1日后为山东省内养殖户(场)生猪生产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生猪贷款担保机构代偿额的20%,对为当地养殖户(场)提供生猪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 第六条 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30个欠发达县按风险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补助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生猪贷款担保机构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报告。在申报补助时,应附贷款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的申报进行核准,并按照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比例给予补助。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额,测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编制资金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应承担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省级负担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所辖欠发达县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30个欠发达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对于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担保风险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青岛市的担保机构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补助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 山东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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